三、保障措施
一是将减排工作纳入到2012年环保在行动方案,作为考核重点,增加减排工作在考核中的权重,实施月度点评。
二是市环保部门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足额征收钢铁、水泥、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对未按时完成减排任务的单位,足额追缴自2010年以来的排污费。
三是对未按时完成减排工程的单位,按照《常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将其环境信用等级调至“红色”或“红色”以下,并通报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四是将减排量较大的重点项目列入2012年市挂牌督办名单,定期组织督查。对不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对未按时完成减排工程的企业,环保部门不得出具上市环保核查的意见。对未按时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附件1:
各辖市、区年累计净削减率(2011-2012年)
地区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金坛市
| 4.6
| 7.2
|
溧阳市
| 4.8
| 6.8
|
武进区
| 5.2
| 4.8
|
新北区
| 4.5
| 5.9
|
天宁区
| 1.2
| 1.2
|
钟楼区
| 1.2
| 1.2
|
戚墅堰区
| 4.6
| 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