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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常州市2012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保障措施
  一是将减排工作纳入到2012年环保在行动方案,作为考核重点,增加减排工作在考核中的权重,实施月度点评。
  二是市环保部门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足额征收钢铁、水泥、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对未按时完成减排任务的单位,足额追缴自2010年以来的排污费。
  三是对未按时完成减排工程的单位,按照《常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将其环境信用等级调至“红色”或“红色”以下,并通报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四是将减排量较大的重点项目列入2012年市挂牌督办名单,定期组织督查。对不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对未按时完成减排工程的企业,环保部门不得出具上市环保核查的意见。对未按时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附件1:
  各辖市、区年累计净削减率(2011-2012年)

  地区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金坛市

  4.6

  7.2

  溧阳市

  4.8

  6.8

  武进区

  5.2

  4.8

  新北区

  4.5

  5.9

  天宁区

  1.2

  1.2

  钟楼区

  1.2

  1.2

  戚墅堰区

  4.6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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