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地下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废井、废坑和裂隙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取水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破坏地质结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土壤源热泵系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壤源热泵系统热源井的施工,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凿穿第Ⅰ承压含水层底板。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定期开展全市地下水监测。监测井主要用于第Ⅲ、Ⅳ承压层含水层水位监测,尽量选择非生产井,保证所测数据为静止水位,并逐步实行在线监测。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地下水行政执法巡查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地下水资源评价制度,为地下水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地下水资源评价应当包括水量、水质和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价,并提出合理的开采布局和开采量,预测地下水位变化趋势。
地下水资源评价结论涉及地质环境的,应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中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含水层串通以及地面塌陷。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防止因不当取用地下水而引发地质灾害。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地下水水价,并考虑地下水功能区划与地下水水位等因素,制定地下水阶梯式水价,提高地下水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