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给予规划、用地等方面的支持。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支持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由社会力量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申报省、市级相关资金补助。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
(九)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100强、江苏服务业企业5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由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服务业企业中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凡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除享受市级扶持政策外,支持其申请省级相关资金的一次性补助。
(十二)对总部机构设在我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经有权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十三)对从事会展策划并从事会展业务的企业,准予按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代委托方支付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十四)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逐步引导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对获得“唯一”或“首批”国家级、省级称号的旅游企业和获得4A以上等级的旅游景区,由财政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三、加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