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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十五)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

  (十六)对集聚区内软件和服务外包、研发设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科技金融、物联网应用等新兴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相关扶持计划和经费支持。

  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十七)加大现代服务业支持力度,将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总规模逐步扩大至2亿元,并随着财力增长而逐年增加。

  (十八)鼓励设立面向现代服务业的担保基金和创投基金,重点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发展。

  (十九)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市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十)保障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软件和服务外包、科技研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10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优先争取省项目用地计划点供指标的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承诺被征收时按原用途补偿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按省政府苏政发〔2010〕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一)全面落实服务业企业扶持政策。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与工业企业同价;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通信、网络、数字电视使用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二)鼓励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服务业重点领域人才团队建设,对服务业企业培育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南通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通办发〔2010〕9号)等相应政策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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