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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我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现将《沈阳市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沈阳市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之家”建设的通知》(沈财会[2010]143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辽宁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训练,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二、继续教育对象

  (一)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持有沈阳市财政局核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和普通两个级别。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会计处,下同)统一组织实施(培训时间、内容另行通知)。

  2.高级以外的会计人员均需参加普通级别的继续教育,当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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