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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汕价〔2011〕112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经营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 2011 〕106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1年6月1日起,商品房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经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二、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回执)后,应在商品房销售前10天按照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现有在售商品房应当向价格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三、中心城区金平、龙湖区范围内楼盘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由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监制;其他区县范围楼盘的商品房由当地区县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检查机构监制。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保留销售价格资料、变更价格资料、已销售商品房成交价格资料,以备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申报商品房明码标价监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2份。主要包括:
  1、标题:关于申请监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的函。
  2、主送机关:汕头市(或者汕头市 区县)物价局检查分局。
  3、正文内容:企业性质和基本情况,楼盘名称、销售时间、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等情况。
  4、监制后使用场所的名称、地点、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二)监制资料。
  监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相关信息公示表按照附件1、附件2样本填报。报送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相关信息公示表的份数,按照经营者商品房交易场所数量加2份。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注明委托某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办理价目表申请监制等事宜,委托书应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或印章及联系电话。
  (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回执)复印件各一份(以上复印件需加盖经营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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