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0〕4号)
《
益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7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市 长:胡衡华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以及电子礼炮等。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方面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邮寄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取缔占道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查处违规燃放造成道路和市容环境卫生污染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查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违规销售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以及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