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确保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布设。零售点相邻距离原则上不小于1000米。
(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专柜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专柜销售范围仅限于销售爆竹类B、C级产品;
(三)禁止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加油站、名胜古迹、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等人员稠密地区、重要交通枢纽、危险场所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
禁止采用“一条街”式的连铺经营或市场板块模式等经营方式。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时销售网点的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建筑物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内部隔断和装修必须采用防火阻燃材料;
(二)临时销售网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网吧、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至少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散发明火的餐饮、从事焊接或产生火花作业的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临时销售网点不得搭设帐篷或使用临时建筑物,不得挤占街道,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
(四)临时销售网点严禁吸烟,不得使用明火、电热器具;不得存放和销售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五)临时销售网点内严禁人员住宿;
(六)临时销售网点货架设置应当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阻碍或影响人员疏散;
(七)临时销售网点的照明设施必须安装防爆型灯具和开关,电器线路必须采用PVC穿管敷设,线路接头必须使用接线盒,严禁裸露在外;
(八)临时销售网点应配备以下安全设施:4kg干粉灭火器2-4具;张贴严禁烟火等醒目安全警示标牌。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临时销售网点实行统一店牌和标示。由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店牌、标示的版面、格式、尺寸、颜色、字体等样式予以统一编号、统一挂牌;
(二)临时销售网点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证挂牌上岗;
(三)临时销售网点、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