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临时销售网点店内必须设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统一样式的醒目安全警示标牌,墙上应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顾客安全购物须知(包括进入零售点内的注意事项及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产品注意事项);
(五)临时销售网点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从当地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进货,并由批发公司负责用专用配送车辆送货上门;
(六)临时销售网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含低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违规储存;
(七)临时销售网点销售的烟花爆竹存放总药量不得超过60公斤;单独存放时,药量不得超过:B级40公斤,C级50公斤,D级60公斤;专柜药量不得超过专店药量1/2;不得销售礼花弹、A级吐珠类、A级升空类、A级组合烟花类等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经营期限届满停止经营,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回收,不得自行存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向临时销售网点统一配送烟花爆竹的职责,并及时回购或回收销售网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三章 运输安全
第十七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运输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十九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