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一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四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四条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时间和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区域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市、区党政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大型超市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