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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5.2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粮食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逐级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2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运力,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市指挥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3物资保障
  6.3.1粮食储备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市、县(市、区)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粮油市场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重点保证中心城市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垣曲、平陆、夏县部分灾荒频繁县以及其他缺粮县动用市储备粮需要。要根据应急需要,在现有储备粮库存中,建立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面粉、大米储备和小包装食油储备,确保全市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调控。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0]104号)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钱粮相符。
  6.3.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省及市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市、县(市、区)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粮食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粮源充足、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市粮食局可根据需要,直接从市外调入面粉或食用油。具体应急加工企业布局确定,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相关单位另行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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