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荐全国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0〕600号)
伊犁州人事局、环境保护局,各地州市人事局、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保厅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
评选全国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通知》对评选全国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好推荐评选工作。
为做好我区的推荐工作,现提出几点要求:
一、严格根据通知明确的评选条件组织好本地的推荐工作,确保把表现优秀、事迹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来。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先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评选程序和要求组织推荐工作。各地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须按照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进行,最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共同审核后报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表彰领导小组审定。环境保护厅将对拟推荐对象在自治区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把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来。
四、各地州市环保局原则上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个先进个人。环保厅各直属事业单位推荐1个先进个人。
五、请各地于8月25日前将本地推荐对象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时上报《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先进个人填写)、《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一式5份;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所有材料电子版光盘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