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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3.认真执行《吉林省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吉林省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目录》的要求,根据行政区划,依照“在地统计”的原则,依法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各级发改、住建等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所有投资项目及施工许可登记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对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需先到统计部门登记,住建部门方可审核;各级编制、民政、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审批或者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资料等行政记录,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为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各部门主要领导对统计资料要亲自审核签字把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不及时提供,做到资料完整准确,信息共享,以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五)加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统计工作。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发〔2010〕6号)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成立相对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承担起本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统计工作要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统计机构搞好协作与衔接,正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统计业务上要接受行政区域内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特别是大型的周期性普查要积极配合,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完整、准确。

  三、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六)建立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坚持和完善对GDP和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由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审定下一级统计数据,建立并严格实施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数据审核评估办法,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七)建立统计数据公布制度。对统计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和公布制度,有关经济总量和主要综合统计指标数据,经政府统计部门认定后方可使用,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和公布,政府统计部门应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媒体上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通过编印《统计年鉴》,印发统计资料提要,发表统计公报等措施,增强统计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全社会对四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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