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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八)建立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四平市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四政办函〔2011〕6号)要求,建立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统计联席会议,研究、商讨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保证全市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的统一性和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工作质量,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统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配合,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行为和秩序。

  (九)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把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作为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创新服务方式,健全统计服务体系,提高对统计数据的解读和研判能力。紧紧围绕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统计调研与分析,提高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预警和监测能力,及时提供有价值的、前瞻性的统计分析研究成果,为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统计专项调查,及时反映社情民意。认真研究市场经济对统计的需求,加强统计数据库建设,深入开发统计资源,不断满足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营造统计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强化统计工作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切实维护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放任、袒护或者纵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

  (十一)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县(市)、区统计执法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以及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大对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优化统计工作环境。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要将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关情况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反腐警示教育和纪律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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