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异地商会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异地商会违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本市各区民政部门不得批准成立异地商会或类似异地商会的组织,但可受市民政局的委托,承担住所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异地商会实施年度检查及其违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职责。
第七条 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可为本市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异地商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外省(市)相关驻珠办事处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异地商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行为;
(五)指导异地商会的清算事宜;
(六)加强异地商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
第八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地级市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即 “珠海市(珠海)××(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第九条 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他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且近两年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发起。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
(二)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