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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异地商会每年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于每年年检时向业务指导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会员名册。
  商会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商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异地商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异地商会应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提高商会及会员的公信力。对违反自律的不良行为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同业制裁、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异地商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凡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的3名及以上时,应及时建立党组织;专职人员中正式党员不足3名时,可与所属会员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商会党组织接受业务指导部门的管理,党组织书记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监事会,参与商会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成立的异地商会,其管理和指导的隶属关系保持不变,由市相关业务指导部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成立的异地商会,名称可暂保持不变,但会员和机构的设立与本细则不符的,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规范,逾期未达到规范要求的,登记机关将予以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珠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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