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园区所在区域已完成或正在计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计划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六、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的编写、审核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完成送审稿后,按程序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核。
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通过论证后,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科技厅共同批准。
八、园区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论证会通过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园区建设。园区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园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办公室备案。园区应每年11月底向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总结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必要的调整及其说明和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九、园区建设应结合建设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5-2006)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的,由园区提出申请,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该园区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提出考核验收意见并反馈给园区。
考核验收组织形式、考核组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程序、考核内容等要求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考核验收规则》。
十、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领导小组将在有关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并责令园区进行整改。
十一、对通过审议的园区,由自治区环保局、经贸委和科技厅共同发文,正式命名该园区为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十二、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园区的调研和抽查,指导园区工作。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园区,领导小组责成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