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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开发区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六、指标解释
  (一)地区生产总值:指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包括所有实际管辖范围)内所有常住单位在报告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有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计算方法。
  (二)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按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它等于工业总产值减去中间投入;按收入法计算,它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三)服务业增加值: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F-R类服务业增加值之和。
  (四)企业利润总额:指开发区内所有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
  (五)企业利润总额增长率:开发区内所有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年度同比增长率。
  (六)进出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进口总额与出口总额之和,以海关统计为准。
  (七)实际到帐注册外资:指报告期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作为凭证,并经商务部确认的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八)新增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指境内投资者作为出资向企业投入的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
  (九)主导产业集聚度:报告期内,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中类划分,开发区产值排名前三位的三个产业产值之和/开发区工业总产值。
  (十)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
  (十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指《苏州市新兴产业倍增发展计划(2010~2012年)》中明确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新型平板显示和高端装备制造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
  (十二)单位面积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开发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开发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已经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
  (十三)单位面积税收产出:开发区内全部企业上缴税金总额/开发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已经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
  (十四)人均劳动生产率: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十五)累计拥有上市企业数:指期末开发区内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数量。
  (十六)实际到帐注册外资中服务业外资所占比重:服务业实际到账注册外资总额/实际到账外资。
  (十七)每万人拥有人才数:每万人拥有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工)人数。
  (十八)期末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数: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企业拥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入选国家“领军人才”和国家“千人计划”的人员数量。
  (十九)期末入选省级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数: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人员数量。
  (二十)期末入选市级姑苏领军人才数: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企业拥有的,经市领军人才办认定,入选“姑苏领军人才”的人员数量。
  (二十一)累计院士工作站数、累计博士后工作站数:期末开发区内各类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站数量之和。
  (二十二)期末引进海外留学人员人数:期末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毕业自国外及台、港、澳地区高校的留学归国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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