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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电网“十二五”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城市电网规划建设采用利于环保的新技术、新设备,淘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备。
  (四)提高经济效益原则。新建的送变电项目,应符合电力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使电力建设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同时提高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我市经济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六)优化电网结构原则。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加强电网结构,在符合有关《设计规程》和《技术导则》的同时,满足相关规划发展的需求。
  (七)资源节约、循环发展原则。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输电线路在设计中尽量采用高塔架设,架空线路设计避开村庄和特殊地段,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减少林木砍伐,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临近区域的影响。

第二章 配套资源占用程序

  第六条 电网规划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程序:
  (一)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电力规划为电网建设用地、线路走廊提供用地保障。
  (二)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国土资源部门给予支持,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保证建设进度。
  (三)电网建设项目实施前,电网建设单位根据电网建设项目所占用土地进行测算,并将土地占用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向上申报。通化供电公司按年度将土地占用量的明细及滚动实施计划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 电网规划建设需砍伐林木程序:
  (一)电网建设单位根据电网建设项目及线路长度对林木砍伐量进行测量,按年份统计出电网建设线路林木砍伐量,林业部门据此和相关要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林木砍伐手续时,需先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和相关土地使用手续。林业部门应按管理权限,简化程序,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电网规划建设项目需取水程序:
  通化市“十二五”电网规划建设项目中,凡在各县(市、区)建设的变电站用水,由建设单位书面向县(市、区)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安排相关的县、乡、村就地解决。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手续尽量从快从简。电网建设工程的施工用水,执行就地就近协商解决的原则。变电站用水主要为生活和消防用水,消防用水要建储水池;无人值班变电站用水为绿化和五人以内用水,有人值班的生活用水按实际用量进行测算,报市水利部门审批指标,在年度内分散使用。通化供电公司每年将电网建设项目取水量和实施计划报当地水利部门。
  第九条 新建变电站进站道路的建设,施工需要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和增设道口,利用公路桥涵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等情况,电网建设单位需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及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增设道口、借用公路和桥梁的按《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标准》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缴纳费用,工程建设结束后电网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修复,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新建变电站的进站道路采用就地就近修建接入。特殊的专用道路,将修建图纸报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现与专用公路不协调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后,电网建设单位应予以及时修改后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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