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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电网“十二五”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电网规划建设工程管理。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是通化电网规划建设项目法人。通化市“十二五”电网建设的规划、建设立项、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验收投产、竣工档案全过程,由通化供电公司负责,严格按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本金制、合同管理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制度,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审计、纪检监察、重点项目督查等。
  第十六条 电网规划建设的资金管理。通化市“十二五”电网规划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电网规划建设资金的使用要求,执行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项目建设资金的正常监理制度;电网规划建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由电网建设财务专项负责,接受检查;电网规划建设资金的使用受国家重大项目稽查机关的稽查,受国家委托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在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内进行“搭车”列项,严禁在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之外使用电网规划建设的资金,严禁在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之内截流、挪用、占用和克扣电网规划建设的资金。
  第十七条 电网规划建设招投标管理。通化市“十二五”电网规划建设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相应制度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电网规划建设的监理工作和合同管理。通化市“十二五”电网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立项、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全过程的监理工作由项目法人招标确定,监理单位按有关的监理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监理程序。电网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供货厂商、监理等配合单位全部由项目法人招标确定后,按《合同法》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各方是电网规划建设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干扰施工,严禁强行提出参与施工、分包工程项目等。

第五章 工程建设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电网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电网规划建设工程由项目所在的县(市、区)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检查内容主要是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的环境条件和工程存在的问题等,对存在的问题由市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帮助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级领导小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单位必须认真对待,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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