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电网规划建设的考核。由市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季度和年度会议上公布。市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考评结果。
第六章 政策研究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电网规划建设中的征地,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研究解决电力建设用地(含林地)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发生建设方“多征少用”现象,更不允许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开发其他项目。对有意刁难、干扰阻挠、搭车收费、乱拉赞助、违法闹事、推诿责任者,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电网建设在土地征收上实行以下优惠: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帮助建设单位积极向上争取免征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免交土地补偿费;对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未利用土地使用权时,已向国家缴纳的有偿使用费为依据协商给予补偿。
(四)有关的征收收费项目,依照《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按规定中的下限标准执行。
(五)线路走廊用地,在遵循电力规划建设的原则下,优化线路走廊路径,实现协调发展。
(六)通化地区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塔基)占地可不办理土地预审、征地手续,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电网建设及设施维护涉及的林木砍伐、赔偿等事宜,由通化供电公司制定修枝、修尖申请计划,市林业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不违背《
森林法》的前提下,应准许修枝、修尖,采取适当补偿的办法,维护电力线路和设施的安全运行。城市绿化应在线路下使用矮种树木,防止超高砍伐。各级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要随时参与,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杜绝各种收费。电网建设在林勘和林木砍伐上实行以下优惠:
(一)办理许可手续程序简化,由建设单位填报申请,向属地林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征占用林地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