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应凭批件及时到当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按批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各区、县(市)文体局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市体育局批准授予。
第十三条 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应确定主管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分级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是团结和联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自律性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经申请加入所在地的地方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十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到区、县(市)文体局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负责登记和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名册。
第十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持证上岗,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按规定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经营性体育活动的,应当按照《
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和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主动向其管理机构报告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情况。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制定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将日常的主要指导活动填入工作日志,搞好阶段性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定期注册制度。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登记的区、县(市)文体局或委托的体育组织进行年度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二)全年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日志;
(三)重点指导工作的计划和总结;
(四)本年度内参加晋级培训、专项学习培训和考核的证明;
(五)所归属的体育组织或所在的指导工作单位的指导工作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