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半年以上未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或工作鉴定评价差的不予注册。对连续两年不予注册的,自动终止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如果本人再次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应当重新履行培训审批手续。
年度注册的时间,由市体育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需办理跨区、县(市)迁移时,到注册的文体局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迁移证明》,办理迁出、迁入登记手续,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管理。
办理跨市迁移时,到市体育局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迁移证明》。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社会体育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体育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长期开展社会体育工作,热心为群众健身活动无私奉献,受到群众拥护和良好评价的;
(二)积极动员和带领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形成较好的社会影响和较大的社会参与面,在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方面取得成绩的;
(三)对社会体育指导工作认真负责,具有科学的指导方法并取得明显健身实效的;
(四)努力挖掘、整理和实践行之有效的科学健身方法,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
(五)在探索社会体育指导活动的新内容、新形式和新方法方面有所创造,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有明显经济效益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就或模范事迹的。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表彰和奖励,根据成绩和贡献,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表彰;
(二)授予不同级别的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三)物质奖励;
(四)破格晋级;
(五)授予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六)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表彰和奖励方式。
第二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工作中,如违反《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或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必要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服从本单位和管理部门管理和聘调的;
(二)有悖于科学文明的原则,指导有封建迷信内容和形式的健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