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为安全生产提供规划、政策、资金等保障。
第六条 严格市场准入。制订落实本地区产业发展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倡导合理竞争,避免因恶性市场竞争造成安全生产标准、条件下降,削弱安全生产工作的现象。结合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关闭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管理混乱,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企业。
第七条 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和执法体系建设,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确保工作经费、监管装备、办公场所到位,满足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按照上级规定和当地实际需要,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到位,并每年有所增加;确保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重大隐患治理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九条 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第十条 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每年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解决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督促和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专项行动。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每年定期组织本地区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活动,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建立重大隐患目录台账。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整改制度,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重大隐患作为本级政府的“挂牌督办”项目,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建设,制订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重大事故、重大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全社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本地区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使安全文化进入企业、工地、学校、社区、家庭。加快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各市(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决议(纪要)。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部署并积极做好重要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