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把非煤矿山业以及冶金、石油和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制造业中新建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报批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依法负责我市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根据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工业产业政策,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门槛,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定期发布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目录,并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监督管理。
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积极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落实国家制订的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3.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做到“三同时”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组织开展化工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5.负责军工行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船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通信运营企业及通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7.负责用电安全管理,组织用电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订重大电力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突发重大电力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8.负责市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教育部门。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将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4.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5.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学生公寓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科技部门。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进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公安部门。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监察部门。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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