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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4.负责管辖内城市户外广告、地下管线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客运、货运、危险物品运输、轨道交通、长途客车站、驾驶员培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港口码头、除长江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桥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内河(长江除外)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路、桥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4.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查处道路、水上客货运输违法经营行为。
  5.指导与协调地方铁路安全管理。
  (十六)水利(水务)部门。
  1.负责水利、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各类水利、水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3.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由于水害引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
  (十七)农业部门。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农(兽)药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森林采伐、森林防火、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定、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
  7.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废更新、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8.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农业机械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负责渔业船舶、港口和水上捕捞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八)商务部门。
  1.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展览业)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文化广播新闻部门。
  1.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网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书报刊、音像等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实施安全监管,并将上述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作为行政许可审查和管理的重要条件。
  3.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负责主办、承办或牵头的各类展览、展示、展销、交易、演出、节庆等大型文化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十)卫生部门。
  1.负责卫生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工作规划,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3.负责落实各级疾控中心、职业病定点医院在职业危害检测、职工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治疗的职责,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职业危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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