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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4.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5.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7.组织指导、协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二十一)体育部门。
  1.负责体育系统及比赛、训练、健身等场馆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安全管理,加强租赁所属体育场馆设施举办大型聚会、展销、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十二)环保部门。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安全生产次生事故,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
  (二十三)旅游部门。
  1.负责旅行社、星级宾馆、景点、定点商店、车队等旅游行业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游特种设备、项目安全管理,抓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二十四)园林绿化部门。
  1.负责做好所属单位和园林绿化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所属单位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设施、场所的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十五)民族宗教部门。
  1.负责下属单位和寺庙等民族宗教场所安全管理。
  2.负责所属单位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设施、场所的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安监部门。
  1.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3.督促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各类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负责提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
  6.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7.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承担注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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