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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8.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9.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加强对驻苏央企和在苏施工央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承担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八)粮食部门。
  负责粮食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九)民防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3.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三十)法制部门。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场所、设施和车队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1.督促所属企业和单位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督促所属企业和单位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参与所属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三十三)工会组织。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调研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安全生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开展企业反“三违”等活动。
  5.参与监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落实情况。
  (三十四)气象部门。
  1.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向市有关部门、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开展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三十五)工商部门。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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