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牵头督促市场经营者做好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中小企业工商年检前安全生产集中检查。
(三十六)质监部门。
1.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含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三十七)供销部门。
1.负责供销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做好本系统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和烟花爆竹及各类物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3.负责废品回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八)邮政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2.依法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和邮寄危险化学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九)供电部门。
1.负责所属企业和单位安全管理。
2.负责本系统电力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3.检查指导用电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为用电单位安全用电隐患排查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电力操作人员操作资质培训。
5.负责重大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四十)通信单位。
1.负责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管理。
2.负责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四十一)各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条件、日常管理等方面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下属单位、控股单位、投资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市直属单位的具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保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向苏州市政府及其安委会分别提交定期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根据具体要求按时报送。各级政府及其安委会对下一级政府及其安委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序时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发出预警通报,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