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
三、引智成果在国内同行业具有领先地位,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的单位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申报命名的引智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于开展示范和推广。
第七条 市外国专家局组建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省外国专家局的有关工作部署,及时印发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参加评审。
第九条 市外国专家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申报单位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引智成果的先进性或典型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技术、产业发展政策;
二、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价值及前景;
三、申报单位的科技研发水平,以及宣传、示范、推广的能力。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的企业名单,确定拟命名的市级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企业名单。对引智工作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工业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示范单位;对取得先进、成熟且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引智成果的农业企业,优先批准命名为市级推广基地。
第十二条 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及时将有关推荐申报材料报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参加评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批准命名的市级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并予以公布,适时向被命名单位颁发标牌和铭牌。
第十三条 市级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命名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 市外国专家局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对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申报的引智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项目申报和经费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