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及工作流程的通知

  (六)市规划局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七)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八)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依据调查结果和采样评估等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组织论证。
  (九)市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属地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等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市政府关于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
  必要时可请纪检监察、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审计、法制、信访及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论证内容包括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
  (十)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根据《市政府关于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后再报市政府。
  (十一)市政府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向公众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十二)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上报市政府。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由项目属地政府组织建设单位、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三)市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十四)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和征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负责开展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十五)专户存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做到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六)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报市政府。
  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在上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的同时,将以下材料一并上报:
  1.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含规划红线图等材料);3.国有土地性质证明材料;4.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书面材料;5.如是保障性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的,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书面材料;6.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7.规划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意见;8.房屋调查结果的公示;9.《市政府关于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10.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通告;1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通告;12.风险评估报告;1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证明;14.有关听证材料;15.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