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核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印发综合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人根据培养计划任务书对在培养期内工作进行总结,填写《综合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所在单位根据培养计划任务书对培养期内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对被考核人在培养期内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填写《综合考核表》,并将《综合考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
(四)主管部门审核《综合考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评价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审核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等形式,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考核,经局长办公会审核,形成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门户网站(www.kmkjj.gov.cn)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津贴和培养期满奖金,在考核结束后2个月内,划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相关考核证明材料,并委托有关人员代为考核;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相关考核证明材料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符合
《办法》第
十八条(一)、(二)款之一的,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期内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符合
《办法》第
十八条(三)、(四)、(五)、(六)、(七)款之一的,或在培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
(一)带头人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及以下的;
(二)虚报或骗取资助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
对虚报或骗取的资金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全额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