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粮市场〔2011〕21号)
各有农业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直属单位:
根据《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夏季粮油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9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夏粮收购工作,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市粮食局决定开展2011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包括中央企业、本地国有和民营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
二、重点检查内容
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夏粮收购,有针对性地开展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主体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质量标准;粮食经营者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了售粮款;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粮食统计制度;是否存在人为设置障碍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自7月1日至8月底开展专项检查,为期2个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夏粮收购期间,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各单位要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内容、进度安排、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增强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认真开展检查。各单位要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遵循在地检查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粮食收购主体开展检查,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细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等情况。
(四)加强层级监管。各单位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对因检查工作不力等而发生重大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渎职、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粮食局将组织力量,加强督导和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