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津粮人事〔2010〕14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经2010年7月12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天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天津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粮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中具有决策权和组织、负责拟定决策意见及实施方案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是指:市粮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中具有决策权和组织、负责拟定决策意见及实施方案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涉及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总量平衡、地方粮食储备、粮源供给保障、粮食市场应急供应,以及对全市粮食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等重大行政决策中,因决策失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行为、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发展粮食经济、保障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