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拟定方案和实施重大决策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违反规定由少数人或者个人擅自决定实施重大决策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实施重大决策的;
(四)违反决策程序,或采取不当决策程序实施重大决策的;
(五)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六)重大决策实施后,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调整、纠正的。
第七条 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者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组织和负责拟定决策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重大决策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重大决策失误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决定做出和实施重大决策,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方式为: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九条 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者的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干扰、阻挠对重大决策失误进行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的或产生的不良后果极其严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