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受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责任者,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责任者,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责任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市粮食局党组或上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责任者,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的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发生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的行为和责任的事项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报市粮食局党组或上级党委(党组)。市粮食局党组或上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集体讨论同意,由局长办公会议或上级相关部门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者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被追究责任者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法、依纪提起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决定书》。《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草拟。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事实、责任追究依据、责任追究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达责任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