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29.6万人,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参加职工医保;推进大学生参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分别负责)
(2)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以上。(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02元和200元。(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2)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报销起付线降低20%,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至20%,最高不超过95%。针灸、放血、火针、针刺、熏蒸、整骨术、震脑术、手法推拿、药浴、敷疗、拔罐、蒙中医清肠术等蒙医中医诊疗技术列入住院报销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4)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分别负责)
(5)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将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别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