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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有效期为5年。
  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本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开发改造计划。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各地区上报计划于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土地储备计划一般包括:
  (一)储备土地规模;
  (二)储备土地位置;
  (三)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四)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五)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六)期末储备土地保有量。
  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需至少包括前四项内容。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或委托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纳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联合开发,相关部门不得为除市土地储备中心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要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

  第十二条 凡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全部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且具备储备条件的土地;
  (二)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而收回的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五)因城市规划调整,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在经营性之间进行调整的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调整后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七)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改制等原因进行产权转让或因抵押权实现、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土地,符合收储条件或已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
  (八)市人民政府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且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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