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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具体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确定给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土地开发整理经营机构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用已发证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储备融资的需要,为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整理成净地或熟地后,除依法用于储备、利用的土地外,均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供应。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行政办公、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用地,按照成本价或市政府确定的优惠办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收储成本由用地单位支付;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一律以净地方式公开出让。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供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编制《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供地。

第七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及《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市财政局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核拨土地收储成本费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履行土地储备责任。因工作过错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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