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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辽源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辽源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57号令)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对《辽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龙山区政府对辽源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的耕地保护负责。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市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考核指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耕地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目标落实、制度建设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补充或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动态巡查和违法占用情况;核查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实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图、表与实地是否一致;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状况,耕地和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及补充、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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