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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建设情况,包括基本建设、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保护标志、公告牌的建设、维护、更新情况。
  (五)耕地保护档案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市、县区政府签定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建设用地报批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资料等是否完善。
  第四条 市政府与县区政府每年年初签定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年终考核的标准为:
  (一)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同时将履行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市农业、统计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抽查结果。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考核结果。
  第七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权属档案。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采用抽样和动态巡查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足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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