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青山区、昆都仑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规划区部分、石拐区城市规划区部分、稀土高新区和白云鄂博矿区的水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直接管理。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规划、统筹、配置城市规划区的水资源。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全市地下水资源的开采计划,并依法划定公布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保护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坚决遏止乱采滥采地下水资源行为。
  (五)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六)加快制定和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与综合治理规划,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分析确定城市规划区各类水资源的可利用量,研究确定城市规划区各类供水工程的布局、形式、规模,制定城市规划区水环境治理与水资源循环利用总体规划、中水资源综合利用配置方案,构建城市水资源利用循环体系,打造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与优化配置系统,实现我市城市水系统良性循环。
  三、建立水权制度,运用水权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七)目前,国家、自治区分配给我市工业和城市生活取用黄河水指标已经满额度取用。按照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实施办法》的规定,新增工业用水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或工业园区必须投资黄灌区农业节水工程建设,由农业节水量转让取得用水指标。根据《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和《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新增黄河用水项目,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水权转让事宜。
  (八)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水权转让实施办法,规范水权转让工作。
  (九)从2011年7月1日起,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新增工业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取用黄河水,必须通过水权转让途径解决用水指标。新增用水项目从画匠营子水源地、镫口工业供水工程、大青山应急水源工程等已建成供水工程输水管网取用水的,取用水量10万立方米/年(300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各类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予以用水许可审批,通过水权转让取得用水权,缴纳水权转让费。水权转让费为年取用水总量(立方米)乘以水权单价,水权单价随水权转让工程建设投资等费用的变化而变动。水权转让费由各旗、县、区政府或工业园区统筹上缴,也可由用水业主单独上缴。水权转让费统一缴入市财政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权转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水权使用有效年限为25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取水应重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