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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五、实行严格的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十七)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制定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和无效用水。按照《包头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突出抓好农业高效节水,推广普及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分生产率,降低亩均用水量;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工业项目,对年取用水达到10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对冶金、电力、化工、纺织等高耗水行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推广先进实用的节水技术产品,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继续抓好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机关、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的试点建设工作。
  六、实行严格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十八)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排污总量建议;开展城市规划区河道纳污能力分析和重点污染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治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洽商机制,进一步加强水情监测,及时通报水情,积极做好污染源监控和取缔工作,从源头上把好水质关。
  七、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十九)根据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本市范围内凡新建、改建、扩建需取水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的技术依据之一。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提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受理、审批建设项目取水许可。
  (二十)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不能超出总量控制指标,项目用水定额必须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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