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发改委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提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否则,市发改委对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对未经水资源论证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二十二)本市范围各辖区内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要立即开展园区水资源论证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于没有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园区,将暂缓审查批复新入园企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八、加大对违法取水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十三)加强水资源管理执法监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整顿水市场,严厉查处各种违反水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对擅自凿井、无证取水、非法转供水、无计量取用水、无计划取用水、拖欠或拒缴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旗县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保障取水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强化依法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
极推行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违法性质恶劣、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重点查处,并进行公开曝光,增强震慑力,维护水法律法规权威。
九、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五)切实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真正把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一号文件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人水和谐理念,把加强水资源管理作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十六)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领导任期水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水资源管理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各旗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强化政府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主要控制性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