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初审和资格复审。资格初审在笔试考试前进行,主要针对考生填报信息进行筛选审查;资格复审在笔试成绩公布后进行,主要对考生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查。
第四节 考试、考察、体检、录用
第十三条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试题由招考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并具体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笔试结束后,全市统一划定分数线。
第十四条 各区县本着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面试规定比例的区县,不得跨区县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 面试、考察、体检、聘用等工作按照“谁聘用、谁主管”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在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也可由区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面试的考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
第十七条 招聘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八条 笔试、面试成绩结果确定后,应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3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