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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个人帐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否领取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有条件的统筹地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负担,具体办法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帐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帐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其在本村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符合补缴条件的补缴年度,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以后补缴的,政府将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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