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应给予适当补贴,经费由信访部门申请列入财政预算。律师参与信访值班,提供一般咨询,每天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参与协调、会商听证复杂疑难信访案件,每息诉罢访一件,补贴应不低于20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信访补贴由信访部门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七条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信访部门安排,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工作;
(二)为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根据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法律论证、听证会商,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针对接待群众信访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分析背景,摸索规律,及时向信访部门提供意见建议。
第八条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程序:
(一)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律师协会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值班制度, 根据信访部门要求按时指派律师到信访部门值班;
(二)值班律师接待来访人员,须先经信访部门登记、介绍后开展工作;
(三)值班律师接待来访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人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解答,及时疏导,并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详细记录来访人员基本情况、上访事由和处理意见建议,为信访部门依法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四)律师可通过担任信访部门法律顾问、参与领导干部接待日、对领导干部包案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提供跟踪服务、参与专项接访等方式,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第九条 信访部门做好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对于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工作,听取汇报,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由双方共同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况随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