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农环〔2011〕5号、苏农机科〔2011〕39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财政局、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抽查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省农委、财政厅、农机局《关于印发2011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农环〔2011〕2号)、《关于批复2011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及下达省级奖补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1〕172号、苏农计〔2011〕112号、苏农机计〔2011〕18号)、《关于下达2011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省级奖补剩余资金的通知》。
二、考核方法
在各省辖市对项目县(市、区)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每个市由考核组抽查1-2个县(市、区),采取听取省辖市和被查县(市、区)汇报、审查资料、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考核。根据抽查考核情况,综合评定全市各个县(市、区)的实施情况与考核得分。年度考核结果与省级奖励经费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县将扣减2012年的省级补助资金。
三、考核分组
考核组由省农委、财政厅、农机局联合组成,具体分五个组:
第一组:由省财政厅牵头,考核南京、镇江;
第二组:由省农委牵头,考核徐州、宿迁、盐城;
第三组:由省农委牵头,考核扬州、泰州、南通;
第四组:由省农机局牵头,考核苏州、无锡、常州;
第五组:由省农机局牵头,考核淮安、连云港。
四、时间安排
12月20日前完成考核,具体时间由各考核组自行安排。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市及示范县、推进县(市、区)农业、财政、农机部门按照要求,准备好全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总结、省补资金使用报告(需加盖当地财政公章)、考核评分表以及相关档案资料等,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请各市农业、财政、农机部门派员参加本市的抽查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