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0〕13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农保档案管理验收考评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225号)精神,制定《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维护业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我市新农村保业务经办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参保个人及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农保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新农保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新保业务档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存。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单位新农保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及对下级农保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的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新农保业务档案工作所需的库房、经费、设备、软件、人员等保障问题,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