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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1.任务来源:市质监局委托获得资质认定、具备检测“三聚氰胺”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市质监局根据具体检测任务的分布情况,待检企业样品工作量和受委托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按照42号文件要求的异地抽检制度,确定各检验机构检验任务。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根据市质监局的检验任务委托书在受托的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2.抽取样品:本次工作由受委托检验机构根据市质监局提供的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检验任务及范围,参照标准规定数量,且必须满足检验的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或原材料库内抽取样品,并确保两名以上抽样人员(含两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3.结果报送:检验检测工作由检验机构按照“三聚氰胺”检测的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并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检验工作应该在抽取样品后24小时内完成,合格的样品需及时通知被检企业,以方便待检企业的正常生产销售。检验机构要保证每周四下午16:00点前将一周检验结果汇总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市质监局认证处、相关区县局。对于检出有问题的样品,检验机构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局食品处、认证处以及相关区县局食品科。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全市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购进原料(生鲜乳和含乳原料)必须向检验机构报告,避免原料漏检情况的发生。含乳原料必须经过三聚氰胺项目的批批检验,方可投料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料不得投入生产;按所生产的成品品种每周进行抽检。原料或成品检验不合格的,相关区县局立即要求企业停产查找问题原因,并启动召回机制。

  2.各区县局继续按照《关于做好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批批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乳制品企业“批批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每两周对辖区内全部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核对企业“批批检”抽样单、进货台帐、销售台帐和与成品库中产品的一致性,是否存在漏检、瞒报情况,生产状态有变化的随时通知食品处。新增使用乳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生产企业应立即通知食品处。

  3.各区县质监局每周四下午四点前报送“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企业动态表”,如有新获证和恢复生产的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要及时、准确通报市局食品处;各个检验机构每月6日前将上月所抽检的原料情况汇总,加盖公章后报市质监局食品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4.检验机构和区县质监局要及时沟通,确保抽样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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